2004年6月,湘西州花垣县民乐下椿木锰矿企业(系经侦支队挂牌保护企业)独资人龙善保与该企业的龙老四、龙文武、彭占军、龙顺清、龙玉全5名管理人员发生经济纠纷,龙老四等人请求经侦支队调解。
时任经侦支队长的白明生数次找龙善保调解无效,遂授意龙老四等人举报龙善保等人职务侵占,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龙善保等3人向湘西州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于同月8日以证明民乐下椿木锰矿系合伙企业的证据不足而不予批捕。
白明生于是又安排刘昌华与龙老四等人变更民乐下椿木锰矿企业性质等事宜,将下椿木锰矿营业执照由个人独资变更为个人合伙之后,再次将龙善保等人提请批准逮捕,最终致使龙善保被逮捕。
在查办龙善保职务侵占一案过程中,白明生所在的经侦支队于2004年9月30日至2005年4月13日分5次共收受龙老四、彭占军、龙文武等人所送的办案费和赞助费共计62.5万元。
检察机关还查明:白明生于2001年6月至2005年3月期间,在办理吉首市二建公司职工孙某控告他人合同诈骗等案件中,共计收受贿赂9.3万 元,贪污公款3万元,挪用公款8万元;在任经侦支队长期间,集体私分国有资产36.48万元。刘昌华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1.6 万元,收受贿赂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