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及处理规则
2015年12月4日 劳动法律咨询 http://www.clsxls.cn/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车辆也迅猛地增加,交通事故每年呈现上升趋势,交通事故情况日趋严重,平均每年发生事故30多万起,死伤人数在20万以上,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损失达数十亿元。在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怎样处理交通事故也就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对上述相关的内容进行探讨,以求公正地科学地处理好交通事故,解决好交通事故纠纷。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这里说的过失,并不包括故意行为。因故意 行为造成的事故,不在本文论述之内。
交通事故发生原因是由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或者二者结合构成的。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其意义的重要性就是在于科学地总结交通事故发生、发展的过程,探索出规律性,制定相应的规范意见,以预防、避免或者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健康的安全。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原因
1、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备。从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设施的位置、设施的性能,还是
设施的自身,都不能适应现代交通的需要。国外已经广泛采用卫星定位系统、卫星导航系统指挥全区域交通的运行,而我国目前尚处在局部试运行阶段。
2、公路的建设滞后。我国基础道路建设起步晚,相对于机动车量的增长速度,还处于落后状态,造成了车与路的不协调发展,车多路窄。
3、车种复杂,安全性能差。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在实际中,大部分地区存在区本位利益的影响,实行大而全小而全,导致没有规模地生产杂牌车辆,无法形成产业优势,且性能低劣。
正是由于上述客观情况,从根本上制约了交通事故的防范。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上,采取积极的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改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引导车辆行业向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二)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原因
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就是人为的忽视交通安全。笔者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原因是:
1、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主观因素。这主要表现在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开疲劳车、开带病车,开英雄车等。
2、行人的主观因素。这主要表现在行人不遵守交通安全,横穿马路、不走人行道等。
3、乘车人的主观因素。这主要在违背客观要求,强行乘车,影响正常行车等。
对于人为的主观因素的消除与防止,笔者认为重在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三)发生交通事故的综合因素
发生交通事故的综合因素,是指各个客观情况及其相互之间与主观因素及其相互之间交织一起所共同作用的总合。在我国,大多数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均出于此。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真正意义上的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能依靠单一的方法,要采取全方位的综合治理,防微杜渐,人人从现在做起,事事从细微防范,就一定会大幅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是因为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范的规定而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行为人的客观违章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对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理论意义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传统民法理论有所摒弃,既追究有过错人的赔偿责任,又责令无过错人承担特殊赔偿责任,由此构成了我国有关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基本框架。在这个框架中,以赔偿责任的主体为中心轴,辅之以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与方法。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点,在确认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时,要注意区分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交通事故责任是根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违章行为与所发生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而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指对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失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的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有相同与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就在于事故责任人与赔偿人可归结为同一人;不同之处是,前者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规造成事故的责任,而后者则强调对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例如:雇主雇佣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责任者为司机(司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者为雇主。因此,不应把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混在一起。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方法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在理论上通说于民法,但我国民法的规定过于单一。笔者认为,研究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方法,应着重分析赔偿责任的主体构成。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情形也因此而各种各样,其大致可分为:
1、在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者为同一主体,即违章行为人与财产所有人或雇主为同一主体时,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与交通事故责任者为同一主体,应当根据本人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2、乘客在乘坐客运车辆时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的主体应为承运人。承运人为某公司则赔偿责任为该公司。承运人为事故责任者则赔偿责任为事故责任者。乘客在乘坐客运车辆过程中由于发生多方事故造成损失,乘客可依事故责任的主体,以承运人和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其他人为赔偿主体来要求赔偿。
3、出借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出借人所出借的车辆如果不存在瑕疵且主观上无过错(如明知借用人饮酒驾驶而借用则有过错),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故赔偿责任者应为借用人。如出借的车辆存在瑕疵(如未经年检、机件失灵等)借用人因违章造成了交通事故,则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出借人与借用人。
4、被盗窃或偷开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事故责任者,而非车辆所有人或实际占有人。
5、执行职务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以所在单位为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虽然执行职务的司机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但根据法律规定其本人的活动为执行本单位职务,依法应由所在单位做为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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