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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三十未立”萌生盗窃念头锒铛入狱

2016年10月4日  劳动法律咨询   http://www.clsxls.cn/
俗话说:“贪字头上一把刀”。李某因为一时起贪念,盗走他人财物,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判处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李某为此后悔不已。

  李某今年已三十过头,事业无所成就,整天游手好闲的。2011年9月某日上午,李某在村子里闲逛,看到被害人张某家大门紧锁,家中无人,想起曾在张某父亲手下打工,见过张父从电视机柜下取钱,猜是张家的放钱地点,遂产生入户盗窃的念头。于是李某采取爬树、翻墙、撞门等手段,进入张家,确见家中无人,直奔电视机柜,盗走张家现金9000多元及价值100元的银手镯一对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除所盗银手镯被追回返还被害人外,其余赃款均已挥霍。

  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最后陈述时悔恨的表示:自己一时财迷心窍,不该妄想不劳而获,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