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夜抢独行女子 领刑四年零十个月
2016年12月1日 劳动法律咨询 http://www.clsxls.cn/
近日,大新县法院审结一起男子持刀夜抢独行女子的抢劫案件,以被告人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6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农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窜到大新县城伺机抢劫。当晚22时许,被告人农某在大新县桃城镇南门附近发现被害人何某手持提包独自行走,便决定对其实施抢劫,于是驾车尾随被害人何某经过南门进入民权路。当被害人何某行至该路段35号民房前时,被告人农某停下摩托车,朝被害人何某冲过去,右手持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平头单刃水果刀架在被害人何某的脖子上,同时用左手去抢被害人何某右手上的提包,在与被害人何某拉扯过程中,被告人农某用刀割断手提包带子将手提包抢走,同时将被害人何某的右手割伤。被告人农某抢得手提包后,迅速驾驶摩托车逃窜到大新县桃城镇宝贤村新屯村道附近,拿走手提包内的一部金立牌手机和钱包里面的1500元现金,后将手提包、钱包等物品丢弃在路边。被害人何某受伤后到大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支付医疗费3163.1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1040元,钱包价值45元,提包价值14元。案发后,被告人农某已赔偿被害人何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农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考虑以上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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