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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宣誓:从政治性到自由理性

2017年2月28日  劳动法律咨询   http://www.clsxls.cn/
2015-02-05 来源:律师文摘 浏览次数:0 在法国,通过律师资格考试(Certificat d'aptitude la profession d'avocat,简称CAPA)的人并不当然成为律师,而须首先接受其所申请加入的律师公会之道德考察,唯有通过该项考察者方得以获准参加宣誓,成为真正的执业律师。宣誓制度被普遍认为是法国律师业基本原则的基石。律师们肩负着司法功能的事实使得神圣的宣誓仪式成为必要。如果当今社会已经鲜有将 道德 作为行业精神重心的职业,律师业则是一个例外。和医生职业的 希波克拉特誓言 一样,律师誓言成为今天自由职业领域尚存的几大重要誓言之一。 宣誓制度肇始之初带有宗教色彩。从事律师业最初仅是跻身于教士等级的一个条件,而教士的使命要求他们必须是代表着节制的道德楷模。这也解释了1274年10月23日菲利普三世敕令中所规定的最初的律师宣誓制度: 律师将手按在圣经上以拉丁语宣誓他们将只为正义的事由勤勉和忠诚地辩护;一旦得知被委托的事由并不合乎正义,他们必须毫不迟疑地拒绝代理;他们的酬劳应当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律师的德性适度,律师应当宣誓绝不接受超过三十里弗尔的酬劳 。 正义的事由 这一语词一直出现在此后几个世纪的律师誓言当中,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它似乎模糊不清,但这并不妨碍它传达着一种对美德的不懈追求。 虽然在旧制度下,律师曾被要求宣誓毫不迟疑地揭发那些可能对国王构成威胁的信息,在总体上,律师誓词的政治意味并不强烈。在所有公民都有权走向辩护台的大革命中,律师业遭到废除。虽然并不欣赏律师,甚至扬言要割掉律师舌头,拿破仑还是在原来律师界元老的游说下,承认律师在司法中的必要性并重建了律师业。根据共和第12年风月22日法第31条规定,律师必须宣誓绝不发表或公布与法律、法规、善良风俗、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相悖的言论,律师并且应当宣誓始终对公共权力机关抱有应有的尊重。除此之外,根据1810年12月14日法令第14条之规定,律师并且应当宣誓效忠帝国宪法和皇帝。律师职业誓词的政治意味越发明显。从法兰西帝国终结的1870年起,皇帝不复存在,然而直到1954年,律师仍须宣誓效忠国家元首。1954年4月10日第54-406号法令取消了关于效忠国家元首的誓词,但保留了上述其他内容,并要求律师宣誓尊重法院。 1972年6月9日第72-468号法令强化了律师誓词的人道主义和专业精神。根据该法令第23条之规定,律师应当首先宣誓秉承尊严、良知、独立和人道主义执业,尽管他们同时仍应宣誓不发表有悖于法律、法规、善良风俗、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言论。尽管如此,这一誓词本身隐含着一定的价值冲突:律师如果独立,又怎么可能强制自己在辩护需要或为完成其他专业任务而必须发表某些言论时保持沉默?至少我们很难排除一种可能性,那就是总有些法律会因时代变迁而过时,更何况并非所有存在着的法律都当然合理。 1982年6月15日第82-506号法开启了法国律师宣誓制度的一个新时代。自此,律师誓词不再涉及与职业无关的一切不合理义务,而是紧紧围绕着律师专业精神建立。根据被该法修改后的1971年12月31日第71-1130号法第3条之规定,律师宣誓秉承尊严、良知、独立和人道主义,履行其辩护和咨询职责。在时任法国司法部长的巴丹戴尔先生看来,这项誓词概括了律师业的四种根本美德。1990年12月31日第90-1259号法最终确立了现行法国律师宣誓誓词的内容。此后,律师应宣誓: 作为律师,将秉承尊严、良知、独立、正直和人道主义践行职责 。法国律师自此从所有与宗教、政治或其他非职业因素有关的义务束缚中解脱。他们最终继承了启蒙运动的精神遗产,再次成为法律的质疑者,也在这个意义上成为法律的制定者。 现行誓词中的五种美德并非单纯华丽的词藻。它们与其他律师行业根本原则一起,构成了行业纪律惩戒机构进行纪律处分的主要论证和判断依据。作为誓词中首当其冲的美德, 尊严 被一些学者视为所有法律职业道德规则的主旋律。它要求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努力维护其作为司法协助者令人尊敬的形象。律师应当始终保持适当的仪表,使用合乎礼仪和稳重的措辞,避免任何挑衅行为。在一定意义上,它是 荣誉 的同义词。根据这一原则:律师应避免任何以招揽客户为目的的上门推销行为;律师不得在公开场合以裸体示人;在开庭过程中为了接听电话而中断辩护并大声通话的律师会因此受到纪律惩罚。律师纪律惩戒机构普遍严格地监督律师遵守这一行业准则 有时甚至显得过于严苛,2001年,一名在公共场合把琴盒打开放在面前演奏手风琴的律师被同行举报,认为她的 卖艺 行为有损行业尊严。其所在的律师公会认可了这一检举而对律师加以纪律惩戒。尽管波尔多上诉法院支持了律师的上诉,撤销了律师公会的惩戒决定,法院的判决理由却仍然值得一提:法院并不认为律师在公共场合演奏手风琴的行为必然不损害行业名誉,但在该案件中,演奏乐器的律师在当时情景下并没有着律师袍,也没有透露任何可能令人认识到她的律师身份的信息,因此不应认为其行为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尊严。 誓言中紧随 尊严 的是 良知 。律师通常终日面对对他们抱有很大期望并相信他们的道德和智识水平的当事人。良知即律师竭尽全力完成使命的意愿。这一准则无疑带有些许的宗教痕迹。实际上,早在1810年12月14日法令中,律师已被要求不得以背叛其灵魂和良知的方式履行其职责。即使在今天,法律依然要求所有工薪律师的工作合同中必须包含允许其拒绝接受与其良知相悖的委托事由的条款。 作为誓言中另外一种美德的 独立 ,对律师而言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它在法国律师职业道德体系中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很多学者将它视为律师行业的第一原则。尽管如此,法国律师法中并无直接关于 独立 的定义。在这一方面,欧洲律师公会理事会对 独立 的论述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在其专业活动中,律师应当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智识上保持自由;他们应当超然于国家和其他权力主体,也不受商业性合作者的不当干预;律师并且应当独立于当事人以得到法庭和第三人的信任。律师的独立和法官的中立一样决定着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 正直 这一美德在1990年以前并没有被列入律师誓词中,尽管事实上法律一直明文禁止那些因犯有违背正直、诚实精神之罪而遭到刑事处罚的人进入律师行业。在1990年11月8日关于律师誓词法律修改草案的议会审议中, 正直 是否应当被纳入誓词的问题引起了激烈争论:在议会法律委员会看来此举多余,但一些参议员则坚持认为应当纳入,否则会导致人们错误地认为正直并非律师业的基本品质。他们的主张最终得到了议会的支持。正直意味着行为的高尚磊落,它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摒弃那些不光明正大的手段 即使这些手段并不违法。因此,试图向法官行贿的律师将因为违背正直和高尚的行业准则而受到纪律追究。指使助理用威胁的口吻写信催促当事人缴清律师费的律师也会因违背正直原则和行业荣誉而受到纪律惩戒。在2011年的一个案例中,最高法院支持了图卢兹上诉法院惩罚一位利用掮客拉拢客户的律师的判决。有关正直的传统行业精神甚至要求律师阻止当事人利用对方律师犯下的纯粹技术性错误(如写错日期或钱款数目) 不当得利 。 尽管 人道主义 被放置于誓言的最末,但它的意义却可能高于其他四种美德。缺乏人道主义的律师职业将难以为继,这并非危言耸听。一种职业越是触及到社会个体的根本价值,如生与死,自由与信仰,就越是要求更高的道德准则。在这个意义上,这些职业的从业者必须具备 额外的灵魂 ,方能通过其专业行为给予社会更多的人文关怀。求助于律师的人往往处于生活中或专业上非常困难、乃至不幸的时刻,律师因此应当在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给予他们适度的理解、关注和友善的对待。从人道主义精神中衍生出的另外一项重要内容便是法律援助义务。早在1269年的圣路易敕令汇编中,便指出了律师应当在需要的时候接受指派为贫困的人、寡妇以及孤儿辩护。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里,法国律师公会不仅有责任指派律师无偿为有需要的当事人辩护或服务,更加有义务承担因此而需要支付的所有费用。尽管律师业在大革命中遭到废除,1810年律师业得以恢复之后,律师公会的第一要务便是重建为穷人提供免费咨询的办事处。时至今日,在法国,律师依然是支撑法律援助的主力军,而律师公会在协助国家司法援助体系运作中依旧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七个多世纪的沧桑变迁中,法国律师职业誓言历经了多次修改重塑:最初的宗教献身意味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而转变为强烈的政治效忠色彩;在经历了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之后,又渐渐摆脱政治控制,转而越发专业化和理性化。律师的独立作为行业根本原则最终得到立法的明确肯定。同时,立法的现代化并没有盲目地抛弃律师业某些历久弥新的根本价值观 如荣誉、良知、正直和人道主义。在这个意义上,似乎可以认为法国律师职业誓词在现实和传统中取得了一定的平衡。 尽管存在着措辞上的不同,有关 尊严 、 正直 和 人道主义 的原则在我国法律和律师行规中的确有相应的体现:例如,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条规定,律师应当自觉维护行业声誉;根据我国《律师法》第7条第二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也不得进入律师业;而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4条第二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不过,我国与律师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行规以及全国律师协会在2000年制定的律师誓言对 良知 未有直接相应规定,对律师行业的灵魂性原则 独立 更是未予提及。2012年司法部建立的律师誓词强调了勤勉敬业以及诚信廉洁等重要行业精神,但同时也要求律师履行某些与独立精神不尽相符的其他义务,在这一方面,法国律师誓词的历史沿革也许可以从另外一种视角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 程蕊:法国里昂三大比较法研究所博士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