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宁泽涛被开除证据真伪待考证
今天上午一封标题为“关于宁泽涛返回海军队训练的函”在网络曝光,文中称调整宁泽涛回海军队,并清晰列举了宁泽涛的三项“错误”。此函曝光后便引起不少网友质疑,并分析指出了这篇公函的各项错误。
网友指出了该文件的六大错误:
1、下行文不应该用函
2、海军队要写全称
3、文种不对,应该是处理决定
4、落款那里只有时间,没有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名字。
5、盖章没有骑年压月,落款和时间两头露的应该一样多。而他这个随随便便盖了个章。
6、无领导签字的文件,时间应大写。
有宁泽涛粉丝还电话联系了游泳中心办公室,关键内容如下:
游泳中心办公室:“我觉得你到我们官网上看看,我们的公文都会发布在官网上。”
宁泽涛粉丝:“意思是官网上没有的就是造谣是吧”
游泳中心办公室:“那肯定的。”
该网友还指出,如果宁泽涛有错,奥运前就该发文件处理,不会拖到10月18日;并且会直接出处理决定,而不是对一个下级单位发平行文的函。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要负刑责
我们生活在信息爆炸的年代,碎片化的时间和不求甚解的态度,很容易被眼前的事物所影响,也容易被假象所蒙蔽,所以建议各位看官要冷静对待,以就事论事的态度看待问题。同时网络传播虚假信息,伪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因此要求我们在做到不造谣的同时还要不传播谣言。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