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咨询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刘志军判死缓 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2017年6月27日  劳动法律咨询   http://www.clsxls.cn/
刘志军判死缓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判死缓,主动交代受贿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赃,才得以从轻处罚。贪污腐败历来是我国打击的重点,清正廉洁才能得到百姓的拥戴。

据报道,昨天北京二中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作出一决,受贿罪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根据我国及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5、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