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的生命都是需要尊重的,当时我为什么要那样做每时每刻我都在拷问着自己……”,站在被告席上的王某低着头,颤着手,断断续续地念着悔过书,已是声泪俱下。然而,覆水难收,这两封迟来的悔过书难以挽回一时冲动酿成的苦果。2011年8月9日,随着禹州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内法槌敲响,被告人王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王某,女,生于1982年11月15日,禹州市人,初中毕业,系禹州市某超市员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于2010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0年12月3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将其逮捕。
犯罪起因:与主管发生争执 超市投放百草枯
在整个庭审中,王某始终把头埋得很低。提起与主管的纠葛,王某忍不住落了泪。
法庭上,王某陈述,2010年12月16日下午,自己因不服从超市主管的管理,被主管摘掉工牌,并将其开除。双方由此发生争执,拉扯之中她被主管一把推到墙上,碰撞到了头部。
这件事,让王某产生了恨意。她由此开始想到用“投毒”的极端方式进行报复。
12月18日上午,心中愤懑的王某在大街上徘徊了一阵后,来到了禹州市一种子门市部,声称要买除草剂。
“冬天地里又没有草,买除草剂干啥,可别想不开!”卖家随口半开玩笑地说道。王某应声说,家里有塑料大棚,要买除草剂回去除草。就这样,王某花8元钱购买了一瓶百草枯。
回到家中,王某将百草枯分装在两个空药瓶内,下午没有再去上班。
一直等到晚上18时,王某携带着药瓶来到了超市二楼生鲜区,趁无人注意之际,迅速将“百草枯”倒进了正在销售的两个咸菜坛子里面。
见王某往食品中添加不明液体,超市员工将其当场抓获。掀开咸菜坛子,水分已变为绿色,颜色异常,异味扑鼻,引人作呕。
鉴定结论:虽有神经症 但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百草枯是现今常用的一种速效灭生性触杀型除草剂,自1962年始,因其价廉、高效而被广泛使用。但其毒性极高,一旦出现中毒症状,所引起症状即不可逆转,人口服致死量为1.0-3.0克,中毒死亡率高达90%-100%。
2010年12月29日,国家公安部关于此案出具了物证检验报告,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百草枯成分。
百草枯毒性如此之大,在消费者流动如此频繁的食品区加以投放,王某是何居心
精神时好时坏,平时没有笑脸,说话文不对题,无缘由地哭,见人不搭理,不停地吃东西……在案情调查过程中,其家庭成员及周边人员反映,王某在日常生活中智力低下,控制能力较差,与正常人有异。王某也自称其患有精神疾病,有时会出现幻觉,在主管的打骂下,受到刺激,头晕脑胀,心理出现偏激,失去了控制能力。
为明确被告人王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委托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精神医学鉴定。经鉴定:王某虽有神经症存在,但未达到幻觉、妄想状态,在作案时意识清楚,辨认及控制能力存在,有预谋、有计划,动机明确,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对百草枯毒性的认知,王某当庭承认投放百草枯仅仅是为了报复打骂自己的主管,但自己从小生活在城市,对农药一无所知,以为百草枯就像食物残留的农药一样,仅仅会造成顾客呕吐、拉肚子等肠胃不适症状,能使主管遭到消费者投诉。对此,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此案事出有因,超市主管未能妥善化解矛盾,致使王某为发泄心中不满,投放百草枯,但其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竟向食物中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到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
真心悔过:获刑3年 放弃上诉请求
庭审中,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方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购买百草枯现场指认笔录、8名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法医毒物分析资料、现场勘察笔录、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精神医学鉴定书等证据。
“尊敬的法官,我很后悔,请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面对每一个人。”在最后陈述时,29岁的王某,面对高悬的国徽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泄私愤,在公共场所待售的食品中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真心悔过的王某在上诉后自愿撤诉,放弃了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