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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菲菲盗窃一案

2017年10月18日  劳动法律咨询   http://www.clsxls.cn/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菲菲,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刑诉字(2009)第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菲菲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菲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5月份,被告人赵菲菲在义马市春水街李××所开的光明旅社住宿,期间先后三次到李××的房间盗窃现金9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菲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的报案材料和陈述、书证户籍证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赃款1000元已追缴并发还失主。有领款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菲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菲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强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