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多少钱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冯某(22岁)系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农民,与其女友一同在河南省安阳县某娱乐会所内打工。2012年4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冯某在其女友宿舍趁女友不备偷拿女友提包内的银行卡,知道女友银行卡密码的冯某分两次将女友卡内的2900元现金盗走后又于当天偷偷将女友的银行卡放回原处。2012年4月11日下午,冯某的女友取款时发现卡内现金被盗后质问冯某,冯某拒不承认,并为证明其清白,积极向银行询问卡内现金被盗等相关事宜,“帮忙”寻找盗贼。后因寻贼未果,冯某的女友报警抓贼。2012年4月11日晚,得知女友报警的冯某通过中间人将2900元还给女友后逃跑。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冯某被浙江省瑞安市警方抓获归案。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他人银行卡内2900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
2012年11月16日,安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